酸霧凈化
4.1.1 硫酸陽極氧化槽、鍍鉻槽、鍍鋅、鍍銅、鍍鎳、發藍、鉛蓄電池的極板化成槽和高濃度酸洗槽等產生的酸霧,必須進行凈化。低濃度酸洗槽排出廢氣,對周圍環境空氣質量有影響時,應進行凈化。
4.1.2 酸霧凈化宜選用直接回收酸液的酸霧凈化器,經酸霧凈化器排放至大氣的廢氣濃度達不到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16297)要求時,應增設第二級酸霧凈化器。
4.1.3 第二級酸霧凈化器宜采用液體吸收塔,吸收塔的自動控制通常采用PLC控制系統,吸收液的pH值應有檢測手段和調節措施,飽和后的吸收液應有處理措施,處理后的廢液排放應符合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的規定。
北方地區(冬季氣溫的分布從1月等溫在0℃以下),設備放置在室外時,應注意防凍。
4.1.4 酸霧排風凈化系統的設備、管道和配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。
4.1.5 酸霧凈化器的凈化部件應配備清洗設施。
二氧化硫的凈化
4.2.1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藝劃分為濕法、干法和半干法。
煉鋼電爐、沖天爐、有色冶煉爐根據煙氣流量和二氧化硫濃度,結合吸收劑的供應情況,宜選用濕法、半干法、氨法、雙堿法等脫硫工藝。
4.2.3脫硫塔的結構型式、材質以及防腐防磨措施應根據脫硫工藝的要求選擇。4.2.4強制氧化系統中宜使用氧化風機。
4.2.5脫硫系統需要的動力可由單獨設置的增壓風機提供,并根據氣體介質的露點溫度決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腐措施。
4.2.6氨法脫硫工藝的儲氨區應布置在通風條件良好、廠區邊緣安全地帶;設備和建構筑物應滿足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160和《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》GB50058的要求。
4.2.7設有旁路的脫硫系統,應設置擋板門,擋板門應零泄漏。
4.2.8濕式脫硫工藝噴淋層宜采用碳鋼雙面襯膠或增強玻璃鋼(FRP)材料防腐防磨。
4.2.9為防止漿液沉淀,箱、罐、塔器等中應設置攪拌器。攪拌器的槳葉和軸采取防腐防磨措施。
4.2.10吸收液霧化宜采用壓力霧化或機械霧化,噴嘴材質通常采用合金、碳化硅等。
4.2.11漿液泵的泵殼、葉輪、軸、密封等應耐腐蝕、耐磨損。
4.2.12干法/半干法脫硫工藝中吸收劑宜多次循環利用。
4.2.13脫硫裝置的自動控制通常采用PLC或DCS控制系統,吸收液的pH值應有檢測手段和調節措施。
4.3 氮氧化合物的凈化
氮氧化物(NOx)廢氣治理工藝劃分為:選擇性催化還原(SCR)、選擇性非催化還原(SNCR)、吸收或吸附脫硝系統。
4.3.2 設計脫硝效率大于40%時,宜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脫硝系統;設計脫硝效率小于等于40%時,可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脫硝系統。
4.3.3在不適合選擇性催化還原、選擇性非催化還原脫硝條件時,宜采用吸收或吸附脫硝系統。
4.3.4噴氨混合系統應考慮防腐、防堵和耐磨,并具有良好的熱膨脹性、抗熱變形性和抗振性。在噴氨混合系統上游和下游宜設置導流或整流裝置。
4.3.5選擇性催化還原反應器宜采用鋼結構,NH3/NOx摩爾比偏差應控制在1-1.3的范圍內,氨的逃逸率不超過3.8mg/m3( 5ppm)。
4.3.6還原劑主要有液氨、氨水、尿素,也有烴類物質等。使用液氨或氨水作為還原劑時,應符合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》GB18218、《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》GB50058和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160的要求;使用尿素時,可采用熱解或水解法制氨。
4.3.7催化劑的選型宜與脫硝工藝和污染物氣體特性相匹配,保證氣流及還原劑進入催化劑時均勻分布。